作者:李畏紅
摘要:公司解散意味著該公司建立了基于其業務損失的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解散中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解散的兩種情況: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雖然公司法第183條規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措施,但該項制度還不完善,導致大股東濫用權力或是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其他股東的正當權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濟。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國外早已風靡發展,到現在可謂是相當完善化了。現通過現有立法和借鑒外國立法給予股東以公司司法解散請求權為核心,從而提出構建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具體構想。
發文機構: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公司司法解散股東權力公司僵局
分類號: D922.29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