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飛,許晉遙
摘要:目前,在我國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開發建設領域中政府、投資人、建設單位時常提及“城市綜合開發”“片區綜合開發”“園區綜合開發”,但從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角度對此尚無統一定義,導致各方在項目對接和溝通交流時容易出現因對“城市/片區/園區綜合開發”范圍邊界理解不同而增加溝通成本和交易難度的情況。
發文機構: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城市綜合開發溝通成本溝通交流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投資人法律法規片區
分類號: F4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