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倩雲,張安錄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集體作為集體建設用地市場交易的代理人,卻在土地交易市場上出現機會主義行為,導致農民利益受損,土地資源配置失衡,土地市場失靈等問題,這與土地制度改革目的相悖。筆者調研西南地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X縣6個村,收集300份調查問卷,定性定量分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風險,研究表明:(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對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影響大,兩者替代關系顯著,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存在潛在風險。(2)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價格偏低,主要是村集體作為代理人為自身利益而產生尋租行為,土地交易信息不完全、競爭缺乏,出現薄市場。(3)土地用途及區位因素與市場風險關系密切,商業用地風險更高;離縣中心越偏遠的鎮,市場風險越高。針對市場風險,筆者提出了防范風險的政策性建議。
發文機構:香港理工大學測量與地理信息院 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風險規避政策委托代理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riskhandling strategiesagent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