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兵,顏曉閩
摘要:2009年4月審結的"萬里大造林"案,作為"托管造林"法律事件中典型的違法案件,引發了人們對"托管造林"法律屬性的普遍關注和激烈探討。"托管造林"之法律關系究竟應如何理解,是民間集資法律關系,還是信托法律關系,抑或證券投資法律關系?經濟活動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重要的事件和推動力,其發生往往有著相似性和可比較、借鑒之處。通過對"萬里大造林"案與美國1946年"霍伊"案的比較,提出應當有條件地借鑒美國證券法上"投資合同"法律概念來解釋"托管造林"法律關系,闡明民間集資活動的法律性質,保護公眾投資者,合理解決現今民間集資活動法律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發文機構:吉林大學法學院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 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萬里大造林案托管造林霍伊案投資合同證券法律關系Wanli Da Zaolin CaseTuoguan ZaolinHowey Caseinvestment contractlegal nexus of securities
分類號: D922.282[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