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華軍
摘要:本文以2007—2008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作為研究對象,結合我國證券市場違規的體制性成因,檢驗內部控制缺陷與公司違規之間的相關性,正面考證了我國有限的執法資源約束條件下證券法律法規的執行效力。與已有的文獻結論不同,本文的研究支持中國證券市場法律在執法資源緊張的境況下執行效力尚佳。具體體現為內部控制缺陷越多的上市公司,受到訴訟和違規處罰的可能性就越大。進一步的檢驗表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差異決定了他們在受到違規懲戒時存在著監管部門處罰不一的事實。本文的研究發現為證券監管部門優化執法資源、提高監管懲戒實效以及投資者經濟決策提供了必要的經驗證據和改進路徑。
發文機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終極控制人內部控制公司違規監管績效ultimate controllersinternal controlfirm violationsupervision performance
分類號: F276.6[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