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旭初
摘要:農民合作社辦企業(即“農戶+合作社+企業”)與比較普遍的“企業+合作社+農戶”,從本質上講都是產業化組織和經營問題。只是這兩種組織化模式的驅動者不同,前者通常由合作社驅動、引領和主導,后者主要由龍頭企業驅動、引領和主導。相應的,前者的組織化收益更多地由農民成員獲得,后者更多地由龍頭企業獲得。正因如此,盡管“企業+合作社+農戶”比較普遍,“農戶+合作社+企業”數量還不太多,農民合作社辦企業依然是我們更提倡、鼓勵和支持的農民組織化形態。
發文機構:浙江大學CARD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研究中心
關鍵詞:農民組織化產業化組織合作社龍頭企業驅動者農戶社辦企業理性看待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