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人類別、事業目標、民主管理、人事兼任等方面的共性,更容易使兩者有效融合,從而彰顯相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公司的制度優勢。如果農村集體經濟入股專業合作社既不采取“保底收益+盈余分紅”利益分配方式,又無法落實惠顧返還為主的盈余分配原則,不如借鑒小崗村的經驗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公司,以便避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惠顧返還為主”盈余分配原則的破壞。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小崗村入股公司有效融合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