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旭初
摘要:2020年12期我們談到,決定農民合作社在農業產業組織體系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的關鍵因素是其在所處的特定的農業產業或農業產區中的“生態位”。一方面,生態位更為不利的小農戶亟待提高組織化程度,合作社無疑是理想的組織形式;另一方面,就整體而言,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生態位并不理想,運營水平較低,正處在建設和發展并重的關鍵時期。應明確指出,在市場經濟情境中,農民合作社與農業產業組織體系中其他主體的關系在本質上是市場契約關系,必然按照市場規則(而絕非別的什么規則)進行交易、競合。
發文機構: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小農戶市場契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組織化程度運營水平市場經濟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