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家原子能機構,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
摘要:國家原子能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現發布經修訂的《核出口管制清單》,本清單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2018年6月27日說明一、總說明下述各段適用于《核出口管制清單》:(一)本清單中所說明的各個物項既包括未使用過的物項,亦包括使用過的物項。(二)如果對本清單中任何物項的說明不含限制條件或技術規格,這種說明是指該物項的全部品種。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化學交換激光同位素分離注釋本氣體離心機UF離子交換濃縮反應堆堆芯出口管制
分類號: D922.14[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