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2006年11月22日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關鍵詞:違紀行為政紀處分安全生產領域安全生產法律暫行規定記大過行政許可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留用
分類號: 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