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7月4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關鍵詞:核安全無損檢驗民用核設施設備設計核能事業沒收違法所得設備標準核事故主管人員吊銷許可
分類號: D922.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