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日彤
摘要:在晚近的犯罪參與理論中,區分制與單一制均不同程度地呈現出淡化構成要件限制處罰范圍作用的傾向,進而消解了構成要件的個別化和類型化機能。犯罪參與類型的設置本質上是對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釋,不同參與形式在規范和事實層面上具有實體一致性,確立整體評價和區別對待的判斷思路有利于明確構成要件與犯罪參與體系之間的關系。從立法規定與司法現實考慮,相較于區分制與功能單一制,以形式單一制作為研究范式展開我國的共犯教義學理論研究顯然是更為恰當的做法。
發文機構: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犯罪參與區分制單一制犯罪構成要件criminal participationdistinction systemsingle systemconstitutive elements
分類號: 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