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丹艷
摘要:福建自貿區在投資爭端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構建方面有一些創新實踐,但仍存在不足。建議從兩方面進行完善:(1)明確爭端包括私人投資者間的投資爭端和外國投資者與政府間的投資爭端。(2)加大調解和仲裁在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中的作用。對私人投資者間的投資爭端,可以構建臨時仲裁制度,提升調解的強制執行力;對投資者與政府間的投資爭端,可以增加調解、仲裁的作用并構建爭端預防機制。
發文機構:福建農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投資爭端調解臨時仲裁多元化解決機制investment disputesmediationtemporary arbitrationdiversified settlement mechanism
分類號: DF964[政治法律—國際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