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鹿君,王元
摘要:股東權益存在是探討股東權益調整規則的先決條件。股東權益區分調整具有法理學和法經濟學上的正當性。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調整股東權益時,需要基于股東的過錯程度作出相應處理:控制權人對債務人經營困境有著更多的作用力,應將其權益大部分調減,當其存在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等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時,應直接將其權益調零;中小股東與債權人同屬于以獲取資本收益為目的的投資者,難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實際影響,應少調減甚至不調減。
發文機構:南京大學法學院 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員會
關鍵詞:破產重整股東權益投資者信義義務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shareholders′rights and interestsinvestorfiduciary duty
分類號: D922.291.92[政治法律—經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