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靜潔
摘要:《反壟斷法》和《行政訴訟法》對于我國行政壟斷的規制效果有限,迫切需要公平競爭審查規制的有力補充。但是,由于我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才剛剛起步,具體實施機制尚未成熟,存在"自我審查"為主難以保證審查效果,激勵機制缺失難保責任主體主動性以及審查標準、程序概括化導致可操作性較低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以"自我審查"為輔的審查機制,確立政策制定機關的激勵、懲戒機制,同時細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標準、程序,從而對我國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進行優化,進而更加全面、高效地規制行政壟斷行為。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行政壟斷公平競爭審查自我審查競爭政策
分類號: F713.8[經濟管理—廣告][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