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靜霞,鄢雨虹
摘要:"禁止要求當地存在規則"源于服務貿易協定對本地化措施的規制演進,是NAFTA型服務貿易協定締約方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應遵循的核心義務之一,其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國內監管條款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關系。允許服務跨境提供而不必設立當地存在有助于降低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成本負擔,加速其融入全球價值鏈并促進電子商務與數字貿易發展。上海市政府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規定未納入負面清單的當地存在要求應按照"內外一致原則"管理具有進步性,但與"禁止要求當地存在規則"仍存在差距。應在全面梳理我國服務貿易協定具體承諾和國內法規基礎上,結合監管目標和監管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我國現有和未來可采取的當地存在要求的存廢,并在修訂我國服務貿易國內法規和對外商簽服務貿易協定時擇機引入"禁止要求當地存在規則"。確定暫予保留的當地存在要求應納入負面清單,并完善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于不予采取當地存在要求的服務,也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國際監管合作。
發文機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跨境服務貿易禁止要求當地存在國民待遇市場準入上海自貿區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prohibition of local presence requirementsnational treatmentmarket access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分類號: D996[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