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穎
摘要:推進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尤其應當重視各級政府在該區域治理機制架構中的地位。協調不同法域、不同層級和不同類型地方政府之間的治理權,是推進該城市群協調發展,并率先推進實現新型城鎮化轉型的基礎和保障。就該區域而言,政府治理權的架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根據中央頂層設計的區域布局,推動地方政府轉換行使治理權的視閾,合理安排不同地方政府治理權,并建立權力協作機制;由此機制出發,協調區域內各地方的發展方向,深化彼此之間利益共生關系;最后,與利益共享對應,還應當配合財政供給改革,實現區域治理責任的成本共擔。
發文機構:廣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區域治理治理權政治底線利益共生財政協調regional governancegovernance powerpolitical baselineinterest inter-dependentfinancial cooperation
分類號: D91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