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穎
摘要:國際投資中投資者往往通過轉讓股權以求更充分地保護其投資利益,但由于股權轉讓往往導致投資者國籍或投資合同主體的變更,因此會對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構成要件產生影響。國際投資仲裁中因請求依據的不同可分為條約請求和合同請求,兩者管轄構成的要件也會有所區別。條約請求權下,股權轉讓主要對屬人管轄要件產生影響,尤其發生在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而進行“國籍挑選”的情況下。合同請求權下,股權轉讓后對仲裁合意效力的影響成為確認管轄權的關鍵,而仲裁庭對于“仲裁條款自動轉移”理論的不明確態度導致了對該問題的裁決不一致。對于因股權轉讓而導致投資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瑕疵,保護傘條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訴轉化為條約之訴從而擴大投資仲裁管轄權。這雖然給投資者提供更多保護,但也加重了東道國承擔的義務,有違國際投資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則,需要加以解決與完善。
發文機構: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投資仲裁股權轉讓屬人管轄仲裁合意保護傘條款investment arbitrationequity transferpersonal jurisdictionarbitration agreementumbrella clause
分類號: D996.4[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