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濤
摘要:近年來,聯合國、歐盟、美國等越來越頻繁地對一些國家和機構實施嚴厲的經濟制裁,給國際商事交易帶來了很多不確定風險。這些經濟制裁措施通常是禁止有關國家的公司和自然人向有關國家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務。由于商事交易的全球化,交易商很難保證自己的交易伙伴不會卷入與受制裁國的交易,從而使自己遭受懲罰。為了避免這種風險,一些交易商在合同中增加了經濟制裁條款,主要目的是要求合同對方不得卷入與受制裁國之間的交易,否則將承擔合同所有責任。從國際私法角度看,這種經濟制裁條款是否具有效力,取決于法院地、合同準據法和制裁來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國際交易中,當事人在合同中設置經濟制裁條款時,應妥善地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解決地,并合理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關鍵詞:經濟制裁制裁條款合同準據法不可抗力economic sanctionssanctions clause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force majeure
分類號: D91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