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秀梅,司偉攀
摘要:現行《刑法》是將"保護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選擇性"要件,改變了之前"必備性"要件的地位。依據刑法理論的解釋以及"掃黑"的現實需要,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外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作為"保護傘"成立的主體。黑社會性質組織和保護傘的結合主要有四種模式,具體分類對實現"打準打實"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審理"掃黑打傘"刑事案件中,應堅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當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徇私枉法罪發生競合時,應根據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認定具體的犯罪。而四種模式中的罪數認定,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對不同模式的行為分別進行認定。此外,通過解釋刑法總則、分則之間關系,否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罰適用中存在"重復評價"。
發文機構: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結合模式刑事制裁organized crimesumbrellacombined modecriminal punishment
分類號: D901[政治法律—法學理論][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