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俊榮
摘要:美國承認執行ICSID仲裁裁決的國內法依據包括《解決投資爭端公約法案》和《外國主權豁免法案》。依據美國目前的相關司法實踐,ICSID仲裁裁決勝訴方應向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承認執行申請,向被告送達傳票和訴狀是必經程序。美國在ICSID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上是適用限制豁免原則的。用于商業活動的他國財產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國投資者去美國尋求ICSID仲裁裁決的承認執行應確保符合上述要求。作為《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締約國,我國政府應明確表明履行公約項下義務的立場,盡快指定承認執行ICSID仲裁裁決的主管法院或機構,明確相關程序規則,完善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定。
發文機構: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
關鍵詞: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投資仲裁ICSID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arbitral awardinvestment arbitrion
分類號: D997.4[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