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亞文,李林芳
摘要:企業失范乃至嚴重侵權行為頻現表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因其概念模糊、企業中心主義、非強制性等理論缺陷未能有效指導企業治理。在國際工商業與人權議程中誕生的企業人權義務概念,具有概念確定性與開放性、目的價值性和不可分割性、非自愿性和可救濟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理論問題;同時,企業人權義務具有可操作性,能夠通過國家和企業的共同行動得以實現。國家應當培養尊重人權的企業文化、確保縱橫兩向的政策一致性、提供基于國家的救濟途徑;企業應當做到政策承諾、人權盡責和及時補救。
發文機構:武漢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企業治理社會責任人權義務人權盡責corporate governancesocial responsibilityhuman rights obligations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分類號: D902[政治法律—法學理論][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