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若菡
摘要:近年來,以國際商會仲裁院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為代表的仲裁機構在快速仲裁規則中引入強勢獨任仲裁員條款,規定即使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相反的約定,同意由該機構對案件進行快速仲裁應被視為當事人已經同意對強勢獨任仲裁員條款予以適用。這一條款引發熱議,問題主要集中于獨任仲裁員與傳統的三人仲裁庭相比是否可以體現公平,以及仲裁規則中對獨任仲裁員的規定優先于當事人約定是否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仲裁基石,是否會因此導致裁決難以承認與執行。快速仲裁具有更加強調意思自治、效率優先的價值取向,可以在效率和公平價值中維持平衡,并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仲裁基石。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快速仲裁獨任仲裁員價值取向expedited arbitrationsole arbitratorvalue orientation
分類號: D997.4[政治法律—國際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