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姝玲
摘要:最低資本制度產生的動因在于平衡股東與債權人利益。最低資本額的取消有利投資興業,但也伴生債權人保護要求的增強。我國《公司法》在取消最低資本額之后,鼓勵投資目的已初見成效,目前應當擴大債權人對于公司資產變動信息知情的范圍,并通過要求提供擔保或者提前清償債務等措施維護權益;應明確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對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應強制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發文機構: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公司債權人最低注冊資本資產信息披露責任保險creditors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asse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liability insurance
分類號: F271[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