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春華
摘要:銷售者是否有權提起《產品質量法》第41條3項抗辯事由取決于裁決者采納何種產品責任體系。學界對該法及《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存在不同理解,但產品責任立法史及其發展趨勢、條文措辭都表明,第41、42條作為經營者承擔產品責任依據、第43條作為追償依據的合理性。3項抗辯事由之來源、銷售者不應比生產者承擔更大風險的理念,以及我國產品責任是抗辯事由來源與產品責任主體的矛盾嫁接,使銷售者提起該些抗辯事由具有合理性。基于不合理產品責任體系的否定說實質是絕對產品責任,它既不符合當下各國產品責任的發展潮流,也不符合利益平衡理論。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關鍵詞:銷售者產品責任體系抗辯事由利益平衡論distributorsystem of product liabilitydefensesbalance of interests
分類號: D922.292[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