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義華
摘要:就破產法的司法實踐而言,異化的社會本位論和法律的不完備性是法院濫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的主要原因。在我國,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的法律規制應遵循從價值取向矯正到制度構建的邏輯進路,在價值取向上應堅持私法自治基礎上的利益平衡原則,在制度構建方面應以私法自治與利益平衡為基礎,進一步完善破產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的具體制度設計。
發文機構:肇慶學院政法學院
關鍵詞: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法律規制私法自治利益平衡制度構建reorganization plan mandatory approval rightlegal regulationsprivate law autonomybalancing of interestssystem construction
分類號: F275[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