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
摘要:《土地管理法》修訂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全面入市,但是隨之面臨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成為急需解決的現實困境。目前在理論上對于如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仍未達成一致。基于此,本文以土地發展權的主體確認為切入點,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規則進行探討,因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將實現土地利用率的提高進而產生土地增值收益,是土地發展的典型方式。根據土地發展權的主體確認規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發展權應當屬于農村集體;進而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而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屬于農村集體。
發文機構:山東交通學院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發展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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