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孫哲
摘要:破產法和環境法是關英等國非常重要的法律,破產法的目的在于給與債務人新的重整機會和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以供債權人分配;環境法的目的在于預防和修復污染,保護環境。在破產程序中,如債務人負有環境責任,則兩個法律發生了沖突:對于清理費用是否會構成破產債權、修復命令和禁令是否可執行以及破產時受托人是否可以放棄財產,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解釋,產生不同的標準,削弱了法律的確定性,削弱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對此需要進行公共政策分析。
發文機構: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
關鍵詞:破產債權自動凍結清理費用禁令放棄公共政策bankruptcy claimsautomatic staycleaning up costinjunctionabandonmentpublic policy
分類號: D63[政治法律—政治學][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