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艷峰
摘要:權利傾斜性配置源于人們對于弱勢群體的關注,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破產取回權形式期限的規定增加了取回權人的義務和責任,屬于權利的傾斜性配置,該配置會促使破產取回權人及時取回財產、誘發道德風險,并對交易成本、交易機會及交易安全預期產生消極影響。該條立法的原因為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降低破產成本,實現破產公正,但該條違背了破產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債務人的破產拯救。協調二者的關系需建立完善的權利申報制度,在破產債權申報之外增加物權及其他對債務人享有的權利申報。
發文機構: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破產取回權權利傾斜性配置企業拯救bankruptcy recall rightthe favorable allocation of legal rightsenterprises saving
分類號: DF4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