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鵬,范向東
摘要:我國從國家法律、國務院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三個層面對聯合體投標的組成形式、資質要求、責任劃分原則和協議簽訂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聯合體法律特征及法律性質未予以明確,同時亦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較多亟須解決的問題。從聯合體承擔連帶責任對象不明確、聯合體承包各省要求差異、同一專業資質等級較低原則的理解三方面,探討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最后提出了個人建議。
發文機構: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關鍵詞:工程總承包聯合體法律研究general contracting of engineeringconsortiumlegal research
分類號: F284[經濟管理—國民經濟]